关于印发《长沙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支持我市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科研人员开展自 然科学研究、前沿技术研究和社会公益性技术研究, 现将《长沙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我市自然科学创新与发展, 提高自主创新能力, 加强人才、知识储备, 依据《湖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规定, 在长沙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中设立长沙市自然科学基金(以下简 称“基金”)。
第二条 为规范基金的使用与管理, 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自然科学基金经费每年在长沙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专款专用。
第四条 长沙市科学技术局(简称“市科技局”)负责基金和 资助项目的管理,市财政局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 基金面向长沙市域内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事业编制)、 医疗机构的科研人员,资助自然科学研究、前沿技术研究和社会公益性技术研究,优先资助与本市社会经济发展紧密相关的战略性、基础性、前瞻性关键技术研究,优先资助优秀青年人才和原 始创新项目。
第六条 基金资助计划经费采取择优前资助的方式,单个项目资助金额为 10 万元。项目经费的管理按照长沙市科技发展专项资 金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七条 市科技局每年发布年度“长沙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申 报指南”。申请人应按照申报指南要求,通过所在单位提出申请。
第八条 基金项目申请人为项目负责人, 每个项目限一人。项 目负责人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 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和科研信用, 有承担科研课题或 者其他从事基础研究的经历,必须是项目的实际主持人;
(二) 具有中级以上(含)技术职称或硕士以上(含)学位;
(三) 当年已承担国家、湖南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 或已承 担本基金及其他市科技计划项目尚未验收时, 不得申报本基金项 目;
(四) 申请人当年申请(含参加) 本基金项目数限 1 项;
(五) 没有不良科技信用或其他限制项目申报的情况。
第九条 项目依托单位一般为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项目负责 人根据实际需要确定其他参与人和参与单位并对此负责; 依托单 位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单位科研规定审核把关。
第十条 项目依托单位具有市科技计划项目推荐权的负责推 荐本单位项目, 项目依托单位无推荐权的由相应市科技计划项目 推荐归口单位进行推荐。
推荐单位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 并按申报 指南的要求将申报项目统一推荐至科技计划项目受理部门。
第十一条 科技计划项目受理部门负责对申请项目的形式审 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视为形式审查不合格,不予受理:
(一) 申请人、申请单位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
(二) 申请材料不符合年度项目指南和申请通知要求;
(三) 手续不完备或申请材料填写不符合要求。
第十二条 本基金项目实行常年网上申报,定期集中受理的方 式,每年度分类别集中评审立项 2 次。
第三章 立项与实施
第十三条 长沙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立项按照形式审查、专家 评审、行政审批、公示立项的流程进行。
第十四条 对形式审查合格的项目,市科技局委托科技服务机 构组织国内同行专家采取网络评审的方式进行评审。
第十五条 项目的行政审批、公示和立项按照长沙市科技计划 项目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长沙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立项后, 由市科技局、项 目依托单位、项目负责人共同签订《长沙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合 同书》,项目合同书作为项目实施、经费拨付、检查和验收的依据。 签订合同后拨付资金。
第十七条 项目的执行期为一至两年。由于客观原因不能按期 完成研究计划的, 项目负责人可以申请延期, 延长的期限不得超 过一年。
第十八条 项目负责人应按照项目合同书开展研究工作,做好 资助项目实施情况的原始记录, 并按照相关规范要求填报《长沙 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年度实施情况表》,跨年延期项目需要增加一 次填报。
第十九条 项目经费开支范围应符合长沙市科技发展专项资 金管理有关规定,列入专项资金进行单独核算,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或挪用项目经费,并接受相关审计、监督。项目结余经费由依托单位留存,统筹用于后续进一步研究或其他自然科学、 社会公益类技术研究项目。
二十条 项目依托单位对本单位基金项目负有监督、管理和 保障的责任, 主要包括: 核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 保障项目的人 员稳定、研究条件落实;监督项目的实施;按照规定管理项目经 费等;鼓励依托单位对项目给予配套支持。
第二十一条 项目执行期结束后 30日内项目负责人通过依托 单位提交验收申请、工作总结报告和科技报告,项目取得研究成 果的,同时提交研究成果报告。
第二十二条 项目验收以本办法和《长沙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 合同书》为依据,由市科技局委托科技服务机构组织同行专家进 行评审验收。
第二十三条 项目验收结论分为合格、结题和不合格。基本完成项目合同书任务,取得研究成果,经费使用合理的项目,验收结论为合格,颁发项目验收合格证书。由于技术原因或其他客观原因未取得预期研究成果或研究失 败的项目, 其他方面未出现较大问题的,可以通过验收,验收结论为结题。结题报告需写明项目失败的原因,认真总结经验教训。结题项目负责人 3 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本基金项目。验收过程中发现有项目研究内容、过程、进度与合同书约定 存在较大偏差且未得到批准,验收材料存在较大问题,资金使用严重不合理等问题任一项的,不能通过验收。未通过验收的项目需进行整改,6个月内重新申请验收。若再次验收仍不能通过的,验收结论为不合格,项目负责人将不得再次申请本基金项目。
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四条 项目在实施过程中,除特殊情况外,一般不组织中期检查,项目负责人只需按时填报年度项目实施情况表。对项目实施中发现问题的,市科技局将组织检查,督促纠正。
第二十五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因研究技术路线、研究计划等无 法按合同书完成,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 项目负责人应当及时提 出申请, 依托单位提出审核意见后报市科技局批准,并按调整内 容进行验收。
对无正当理由不按合同书约定内容、计划实施的项目,市科技局责成依托单位督促整改。若未能及时整改,市科技局将终止项目,收回尚未使用和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资金,项目负责人不得 再次申请本基金项目。
第二十六条 项目负责人工作调动至长沙市内新单位, 需在新 单位继续开展项目研究, 且能实现合同书原定内容和计划, 项目 负责人可提出书面申请, 征得调出、调入单位同意,经市科技局 批准后,原依托单位可将结余经费划转到新单位继续使用, 项目 依托单位及责任随之转移。
如项目负责人因调动、个人健康等特殊原因,无法继续开展 研究,依托单位应提出变更项目负责人或项目终止的建议, 报市 科技局批准。终止项目的结余资金需退回市科技局。
第二十七条 本基金资助项目的研究成果,包括专著、论文、 软件、数据库、专利以及成果报道等,均应标注“长沙市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英 文:supported by Changsha Municipal Natural Science Foundation)和项目编号。
项目研究成果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项目研究形成的 知识产权的归属、使用和转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八条 市科技局建立市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信息库, 采取适当方式公开对社会发布非涉密的基金项目基本信息、实施 情况和科技报告,以推进成果转化。对取得的科研成果进行跟踪 评价,利用本基金科研成果进行产业化转化的, 优先列入市科技 成果转化项目支持。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本基金项目申请、评审、 审批和实施过程中存在的违背科学伦理道德、违反本基金项目管 理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的行为,向市科技局实名举报。
第三十条 对弄虚作假、抄袭剽窃、违背科学伦理道德、违反 本管理办法和其他国家相关规定的项目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采取批评、通报、中止或撤销资助项目、取消申请资格、缓拨或停拨资助经费、追回已拨经费等处理措施。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有效期两年,自2019 年 11 月 1 日起实施。